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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的商标之争经历了什么?

阿里巴巴公司和京东公司的“双十一”商标之争由来已久,一审结束后,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5705号行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商标注册号为10140421,注册在41类,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是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经营彩票。

经查询商标自2013年注册成功以后,便因为“双十一”逐步发展壮大的社会消费现象,经历了包括“撤销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性争议等过程,论此商标的一生,可谓是跌宕起伏,称得上是商标注册可能遇到诸多事的“完美纪录史”。

撤销三年不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通用名称,即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比如“XX(商标名字)”油漆,其中“油漆”便是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双十一”的商标之争无论结果如何,论其过程、所涉及商标知识点,都是很好的商标案例,后期我司会跟进该商标的公告文件,如有契机再来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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