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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被告侵权胜诉,商标侵权的界定是什么?

2019年,广东泉州5家星巴克制作了一款卡通小熊形状的蛋糕,取名“熊仔焦糖榛子蛋糕”,后被一家名叫熊仔动漫的公司提起了诉讼!缘由是该公司拥有“熊仔xiongzai”和“熊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起案件中,广东泉州5家星巴克店铺并未对熊仔动漫公司有过任何商标侵权行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中的“熊仔”二字是未来表现商品的形状,为一种描述性使用,而商标仍是用了大众极为熟悉的“星巴克/STARBUCKS”,并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混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熊仔动漫公司的诉讼请求。熊仔动漫公司不服,又提起了上诉,而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以上案件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这起商标诉讼案与以往的商标侵权案是截然不同的!这里就涉及到了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6 条规定, 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本文中的案件就适用于第3条,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熊仔焦糖榛子蛋糕”中“熊仔”的使用正是为了描述商品的特点和样式。

那么什么是商标侵权呢?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里也要给您提个醒,防范商标侵权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要盲目起诉商标侵权。如果有疑惑,可咨询专业人士给您提供意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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