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需材料 :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和代理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