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具体无效宣告答辩材料清单如下:
1、无效宣告答辩书;
2、答辩材料目录;
3、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书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6、商标委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和商评委寄送无效宣告通知书的信封。
答辩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答辩后,有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