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1、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明确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当有异议人的签字或者企业应当加盖公章。

4、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事项以及对应商标的授权日期。商标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接受异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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