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